案情简介
本案系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件,被告人张某、李某等人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,经查证后依法移送检方。检方在审查起诉中认为,张某、李某等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数千万元,涉嫌犯罪事实清楚,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公诉机关指控
检方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李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,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,涉嫌非法集资罪。经过初步审查,公诉机关提出以下指控:
一、被告人张某、李某等人以非法手段非法集资数额高达数千万元,涉嫌犯非法集资罪。
二、被告人张某、李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集资罪,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辩护
本案开庭审理时,被告人张某、李某等人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的行为并非故意违法,而是出于经济困难和追求高收益的心理。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,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。
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
本案经过法庭审理后,经查明:
一、被告人张某、李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,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,并承诺高额回报,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集资罪。
二、被告人张某、李某等人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,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,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,本院依法判决:
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集资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;
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集资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;
其他被告人分别犯罪事实不清,本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判决如下:
撤销原判决,对被告人张某、李某分别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、80万元。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,应当立即执行。